为加强我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扶持就业困难人员,促进我乡在家劳动力充分就业,根据省、市、县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主要包括各行政村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社区矫正、社会救助、社区养老、健康服务、纠纷调解、网格员、农家书屋管理员等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二、管理原则:
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一种援助措施,具有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的特点,其开发管理应当坚持“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原则。对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在遵循公益性岗位政策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实施更符合村组特点和工作实际的管理模式。各村委会负责本级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承担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的认定、退出及信息的发布、补贴政策的落实,以及与其他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的协调,平衡把握岗位规模和岗位待遇。各行政村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公益性岗位聘任管理工作。
三、管理流程:
公益性岗位拟招用人员,应当结合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等情况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明确用人单位拟聘任岗位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对确定的岗位拟招用人员,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对经公示七天无异议的,向乡劳动保障所进行就业登记。
四、管理方式:
根据“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等工作。(一)、用人单位应当自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乡村公益性岗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劳务协议期限最短不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并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依法用工管理,由本人承担公益性岗位工作职责,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四)用人单位要每月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工作表现支付劳动报酬。(五)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劳务协议,并及时报上级部门备案:1.通过其它途径已实现就业、创业的;2.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含他人代岗的);3.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4.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5.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监督考核
(一)乡劳动保障所应当督促用工单位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指导村做好各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管理,避免“变相发钱”,防止福利化倾向。(二)乡劳动保障所应当建立公益性岗位实名制管理机制,动态掌握岗位设置、人员在岗和领取补情况。对安置非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退违规在岗人员。(三)乡经管站应当做好资金支出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四)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中,对发生的违法违纪和违规等行为,各地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